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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享受同级劳模待遇——见义勇为知识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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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爱见义勇为英雄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人人参与传递社会正能量,对构建平安和谐海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这里“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公民(对未成年公民不提倡、不要求、不鼓励),前提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 ▲见义勇为的申报和认定? 见义勇为的申报,由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向行为地的见义勇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荐或者申请。行为地的见义勇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报基金会予以认定。正常情况下,见义勇为人员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规定?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其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1.嘉奖;2.记功;3.授予荣誉称号;4.其他奖励。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措施? 1.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还应实行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受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对确认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地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协调落实。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3.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4.实施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优待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给予优待。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高考给予一定优待。 5.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 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6.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遗属特别补助金。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