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两案例入选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 ||||
| ||||
| ||||
近日,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海门法院审理的如皋市某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污染环境案和金建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均入选十大案例,数量在基层法院中位居榜首。该两案分别由行政庭、刑事庭审理撰写,研究室编辑选送,同时海门法院2015年度十大案例评选前期准备基本就续,也将于近期拉开帷幕。 如皋市某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如皋市某医药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江苏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为生产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的企业。 医药公司主管郭某、程某经合谋,自2009年起,将医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以每吨人民币48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自称启东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夏某非法转移和处置。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夏某将危险废物交由被告人徐某等人运输、随意倾倒,被告人徐某又让被告人陈某及朱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用卡车运输、倾倒掩埋等方式,在如皋市二案镇、南通市通州区通洋高速等地,多次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共计293.32余吨,非法获利共计1611500元。经评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总计1281709元。 保健品公司主管孙某、魏某经合谋,于2013年将保健品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交由自称启东市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夏某非法转移和处置。2013年7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某将危险废物交被告人徐某等人运输、随意倾倒,被告人徐某让被告人陈某及武某、许某、李某、冯某、戴某(均另案处理)、朱某,采取用卡车运输、倾倒掩埋等方式,在如皋市二案镇、南通市新坝等地,多次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共计854.32吨,非法获利共计1466256元。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医药公司、保健品公司作为有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倾倒、处置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但是,两被告单位为自身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分别通过被告人郭某、程某等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夏某等人长时间、持续、大量地随意倾倒了危险废物共计1147.62吨,其中:被告单位医药公司被倾倒危险废物293.32吨,被告单位保健品公司被倾倒危险废物854.32吨。两被告单位被倾倒、掩埋的危险废物数量巨大,客观上对周围土壤等资源将造成永久性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单位医药公司、保健品公司及被告人郭某、程某等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判决: 被告单位如皋市某医药原料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江苏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和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郭某等分别被判处六年到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万到一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是南通市迄今为止单次污染环境案件被告数量最多的一起案件,处置危险废物数额巨大,横跨区域广、案情复杂、危废鉴定曲折,并且被公安部和最高检挂牌督办,备受社会关注。法院不仅对直接倾倒危险废物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及企业工作人员均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数百万的罚金,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涉案企业的违法成本。该案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该类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震慑作用。 金建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摘要】 2011年1月17日,金建兵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徐某驾驶的后载其妻张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死亡、张某受伤。2012年10月23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张某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金建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金建兵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6808.75元。金建兵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4月24日,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金建兵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张某申请海门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5月13日,海门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金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门执字第0882号,同年6月向金建兵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中查明,2011年12月,即事故发生的当年,金建兵连续经营了十余年,且尚在正常经营中的海门市海洪建兵五金加工厂因不进行年检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期,金建兵儿子离校不久,正在社会上其他行业打工,却于2011年9月16日在海门市海洪建兵五金加工厂原址原厂内,注册成立了经营范围与海门市海洪建兵五金加工厂同一的海门市健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海门市海洪建兵五金加工厂的多台设备及有关员工无偿被转移至海门市健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使用或用工;海门市健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电费一直通过金建兵名下的银行卡内资金缴纳;金建兵亦无偿在海门市健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内提供技术、劳务。 执行过程中,金建兵拒不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当法院查实其多台机器设备等财产在海门市健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无偿使用后,遂采取查封等执行强制措施,金建兵拒不配合签收有关查封文书,并扬言有钱宁可上访,决不支付执行款项,使法院一直未能执行到上述款项。 因被执行人金建兵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海门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12月13日,金建兵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5日,海门法院于作出判决,金建兵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法院审理金建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期间,金建兵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金建兵的亲属代为缴纳了执行款人民币28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为破解长期以来法院执行难问题而对失信被执行人入罪的一个典型,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对该案的处理,对那些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但仍不自觉执行的老赖们起到警示作用和震慑效果,对公众具有普遍的法制宣传教育意义,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同时入选2015年度江苏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十大典型案例。 (海门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