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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邻交恶,树之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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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是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来,余东镇的孙、季两家很闹心,原本和和气气的老邻居因为宅前屋后的几棵树闹得老死不相往来。村委会出面协调也无济于事,气急了的孙某一纸诉状把季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把季家栽种在自己宅前的八棵臭椿和一棵水杉全部砍掉。 庭审时,原告不停向法庭抱怨,臭椿树夏天爱长刺毛虫,她都不敢在自家场心上晾衣被、晒粮食;那棵水杉足有十七八米高,害得自家通风、采光都不好。孙、季两家是前后院邻居,1992年前后,季家在屋后自己的田界内种了一排树。1996年,孙家盖起了二层小楼。那排树距孙家场地边约1米,距房屋约8米。二十几年过去,当初的树苗已经长成十七八米高的大树,矛盾自此而起。当法官问原告能否提出一种不移除树木又通过驱虫、剪枝等办法解决通风采光问题的方案时,原告态度坚决:必须移除。 经审理,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原告房屋建造于1996年,而被告田界内的树木约栽种于1992年,原告在建房时就应当预见到被告树木未来可能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应负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其次,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所栽种的树木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正常生活。而根据现场勘察及所拍摄的照片显示,被告田界内的树木距原告场地1米左右,距原告房屋8米左右,虽然一颗水杉树较高,但并未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等产生严重影响。再次,原、被告应当本着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原告诉称被告树木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及晾晒等产生不利影响,完全可通过喷药、定期修剪等其它损害较小又有利于环境绿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而原告执意要求挖除被告树木,不接受其它解决方案,不利于原、被告建立睦邻友好的关系。当然,被告作为树木所有者的相邻另一方,亦应当本着上述精神多换位思考,妥善管理和养护树木,积极主动履行相关喷药和修剪等义务,尽量减少对相邻方造成不利的影响。(海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