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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如何认定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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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今年6月,某建筑单位派遣至海外工地职工杨某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3月份某日下午7时左右,与工地几名工友到华人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后,走出超市步行到拖拉机停放处途中,被黑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要求人社局对其遭致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 用人单位举证过程中,答复“……杨某某受伤一事属个人行为且是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及做非与工作相关的事而发生了的事情,单位认为不属工伤……”,并提交了相关举证材料。 经调查核实,得到以下事实:杨某某系某建筑单位派遣至海外工地装载机驾驶员。2015年3月某日下班后约18时30分(海外项目工地时间)左右,杨某某与该项目工地上几名工友乘坐平板拖拉机前往高速公路北侧一华人超市购买香烟、卫生纸等物品,19时左右,在其购完物品走出超市徒步穿越高速公路至南侧路边时,被一辆沿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黑人驾驶的未开启灯光的摩托车右车把刮蹭摔倒致伤,后送当地医院诊治。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事发当日杨某某在完成全天工作任务下班后和其他工友自行前往超市购物,应与其工作无关,其受伤情形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各项所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杨某某于2015年3月某日由超市购物后徒步穿越高速公路至南侧路边时因交通事故遭致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海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