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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须为劳动者出具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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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受经济形势下行因素影响,单位辞退员工现象多发,由此引发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诉求量呈上升趋势。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又该如何履行该义务呢? 案情简介 何某在原单位任职三年多时间,在2014年2月初向公司提出辞职。单位准许其辞职,并将工资全部发放,但未依法向何某出具离职证明。同年4月,何某找到了另一份工作,工资为2000元,现在的公司要求何某递交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但当何某找到原单位后,该单位却拒绝为其开具此证明。何某多次与原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出具离职证明,但都无功而返。而新单位也因何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于4月15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4年6月,何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并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何某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也进行了工作交接,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何某出具离职证明,此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因此,何某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诉求合法合理,应得到法律支持。如原单位拒不整改,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因原单位的未尽到义务而导致何某遭到损失,应当依照何某所提供的依据赔偿其相关损失(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被告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计付)。 友情提醒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双方应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可能对劳资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者经与用人单位沟通无效后,可及时通过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海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