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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市司法局出台非海门籍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确定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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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增强居住地确定的可操作性,加强对非海门市户籍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实际,市司法局日前制定了制定非海门籍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确定办法。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属于海门市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社区服刑人员在海门市有固定住所且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二是社区服刑人员在海门市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社区服刑人员在海门市有固定住所且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认定,除提供暂住证外,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合同期在六个月以上的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对用工单位提供住宿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提供六个月以上居住条件和地址的证明、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社区服刑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在海门市有固定生活来源。一是在用工单位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自主创办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是从事承揽、运输等业务的人员,提供相关合同及合同另一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海门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