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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市检方给被害人发放 5000元救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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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民检察院主动给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田某某发放救助金5000元,用于应急补助其上学费用。 2013年12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他人沿海门市余东镇时,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门市检察院控申科在工作中获悉该起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刚年满18周岁,是海门某校的一名学生,无经济来源,其父母均为农民,家庭条件较为一般。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父母虽诚心登门道歉,但因家庭经济拮据,实在无法拿出大额的赔偿费用,仅赔偿了少许钱款。而被害人家庭同样也不富裕,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多年前就已病故,留有一子田某某,目前仍在读大学。作为田某某唯一的依靠,母亲张某某的不幸离去,使这个本身就不完整的家庭受到重创,而最大的难题就是田某某的上学费用问题。 控申科工作人员主动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经领导审批,为田某某争取了5000元的救助金,并及时发放给田某某,用于应急补助田某上学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