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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市出台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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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包单位先垫付……今年我市出台了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新办法,多措并举确保农民工的“血汗钱”。这是昨日作者从海门市人社局获悉的。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一些“小包工头”,这次我市新出台的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从源头上、环节上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据介绍,我市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责令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凡违规发放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建筑施工单位或劳务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必须保存在项目部,随时备查。 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资金由施工单位缴纳。施工单位(含外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须在工程开工前到本市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缴纳额度为:双包工程,合同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内的工程,缴纳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3%;工程合同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缴纳额度为300万元的3%与超过300万元部分的2%之和,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清包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工程,缴纳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5%;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缴纳额度为50万元的15%与超过50万元部分的10%之和,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从事建筑活动的任何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对发生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担保资金首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