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人为本,创新服务,精心打造便民高效的法律援助“民心工程”。3年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累计办理各类援助案件50736宗,年均增长34%,为受援助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5亿元,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立法先行,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深圳市2009年5月颁布出台法律援助条例,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一是降低申请门槛。只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生活确有困难者,均可向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非户籍人员与户籍人员享受同等法律援助权利,确保全市所有低收人家庭均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不限案件类型。只要符合本市经济困难标准的,不限案件类型,均可申请法律援助,对影响社会发展与稳定的案件优先给予援助。三是拓展权利范围。在法律援助中,受援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在案件办理中,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评估、审计时,有权获得相关费用的减免缓收等。四是创设辅助性制度。推出辅助性法律援助制度,即家庭经济状况高于受援标准、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的“夹心阶层”,同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受援人在获得赔偿后,必须分留出一部分费用,用作其他经济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经费。 对接联动,拓展延伸法律援助渠道。一是与司法救助相对接。2009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凡是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不再进行经济困难审查;凡是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予以援助的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原则上给予减半或者免收诉讼费。二是与劳动仲裁相对接。市法律援助处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联合制定《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前置调解工作程序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首先由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出具《劳动仲裁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援助律师将案件退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三是与人民调解相对接。对接受人民调解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不用二次申请即可享有相应的法律援助支持,减少司法诉讼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消耗。四是与市律师协会相对接。联合市律师协会组成资深律师服务团,开展为农民工维权等行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法律援助“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多措并举,切实提高保障和服务水平。深圳市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办案补贴及时发放,并适时根据案件增长情况增加财政支持。全市建立多层次人才队伍,现有法律援助专兼职管理人员180余人,法律服务志愿者7000余人,人员范围涵盖了公务员、社会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多个层面,较好地满足了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深圳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让社会工作者进驻法律援助机构,为援助对象提供包括心理疏导在内的更多服务。同时,全市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进法院、劳动仲裁院、农民工服务大厅、信访大厅、看守所、社区、军营、外资企业、老龄机构和残疾人机构;加强法律援助网点建设,覆盖全市67个街道司法所,实现法律援助“一小时服务圈”。设立法律援助流动工作站,推出功能齐全的法律援助流动工作车,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现场开展法律援助申请,变“开门受援”为“上门助援”,深受人民群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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