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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推进科技创新工程 我市出台27条扶持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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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27条扶持政策,推动创新驱动战略、科技创新工程、创新型城市建设,这是记者昨日从市科技局获悉的。 据了解,27条扶持政策涉及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研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知识产权创造、奖励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区域创新和联合创新能力等。 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份额和使用效率。从2011年起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达3%,以后每年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各乡镇、园区从2011年起财政科技经费占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2%,以后每年的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的经常性收入增幅;建立科技引领重大专项资金、科技计划扶持资金、科技进步奖励资金(包括专利奖励资金)、科技金融引导资金等,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扣除,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院所、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或获省级以上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企业或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企业与我市企业实行产学研合作的最新成果,从该成果产品的第一张税票开具之日起,在三年内按对财政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合作方,25%奖励给我市企业。对本市企业自主研发的最新成果,从该成果产品的第一张税票开具之日起,在三年内按对财政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发展科技金融。科技银行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贷款,市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助,实行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市财政按科技银行认定企业年日均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组建科技担保公司,对社会资本参与政府牵头组建的科技担保公司,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内,对其分红收入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50%予以奖励。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注册之日下一年度起,前三年财政给予相当于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80%的奖励;后三年财政给予相当于其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的奖励。 推进科技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加速器、科技产业园、软件园奖励50万元,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奖励50万元。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招才引智、提档升级。以当年净增入驻并经市科技局审定的科技型企业10家,每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2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家再奖励2万元。对博士领衔的入驻企业,每家再奖励2万元。 对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省级农业科技型专业合作社和通过验收的省级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各奖励5万元。 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各奖励5万元,对被列入省领军型创新型企业奖励50万元。 我市还将每两年开展一次科技兴市功臣评选活动,对当选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海门市科技兴市功臣”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6万元。我市对省级创新乡镇奖励20万元,省级、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另外,我市设立科技项目管理经费,每年80万元用于科技项目申报补助及项目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