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引发交通事故,是按照机动车规则处理还是按照非机动车的规则处理?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一起电动三轮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事故按照机动车对待,但赔偿责任参照机动车的规则处理。 2010年9月15日7时许,海门市民樊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浦某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樊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三轮车究竟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直接影响到樊某应该赔偿的数额。一审法院认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05年7月28日的解释:“由于国家目前对电瓶三轮车的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车管部门也没有依据核发牌证和驾驶证,对上路行驶的电瓶三轮车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公安部就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也明确,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故樊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应按机动车对待。因樊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樊某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樊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樊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浦某家属人民币11万元;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5662.2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合计樊某应予赔偿175662.20元。 一审宣判后,樊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要求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不具有可操作性;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合情理。 南通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实践中,电动三轮车不能投保交强险,但上诉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死者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比,其在速度、回避风险能力等方面均占有优势,故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对被上诉人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酌定由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即判决樊某赔偿死者家属132077.75元。 法官点评 电动三轮车目前尚未列入国家产品目录,为非法加装动力车,无法上牌和取得行驶证,也不能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公安部、有关省公安厅的相关文件精神,应予按照机动车对待。实践中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较多,使用者又买不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损失惨重,故提醒驾驶者谨慎购买和使用;鉴于电动三轮车事实上的大量存在,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以规范和加强对电动三轮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事故发生后,法院审理中具体确定赔偿的份额时,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负担情况,参酌“优者危险负担”等规则,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处理,不宜令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郭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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