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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五项措施 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多元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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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定运用群众工作方法化解矛盾理念。进一步以群众工作为统揽,放眼群众抓调解、促稳定。采取导师制度、业务培训等方式,增强年轻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对于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件特点不适宜调解的,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立足审判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新方法。在感情上和行动上进一步贴近群众,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把法律、情理、乡风民俗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释法说理,学会推心置腹,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裁判的认同。 (三)以机制创新推动司法联系群众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强化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干警问责机制,确保法院干警的执法办案权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互动机制。在每个业务部门确定一至两名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干警专职或兼职担任矛盾纠纷调处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交流沟通。 (四)多管齐下营造群众工作氛围。把群众工作作为开展法官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院长、庭长轮训、干警专项素能培训内容。定期总结一些好经验、好做法,编写形成工作案例,并积极予以推广。 (五)进一步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协作互动。加强与部门、乡镇、村居等基层单位的日常联系,通过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预警联动、部门协作、联调联处机制及纠纷排查和调解网络的信息反馈,发挥各自优势,变“法院调处纠纷”为“多元化解纠纷”。 |